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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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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按照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财农〔2016〕74号)文件内容已失效,不再适用于现在的工作要求,现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新财农[2021]71号—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