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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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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政策原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同时废止”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新财农〔2013〕39号)已不适用于现在工作要求,现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新财农[2021]68号—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