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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税务局
发布于 2026/4/2
AI SUMMARY · 一句话总结
啤酒消费税计税标准调整,企业需按出厂价与关联方售价孰高确定税额。
KEY POINTS · 关键要点
- 1按出厂价与关联方售价孰高计税
- 2关联销售单位按税法规定认定
- 3价格按牌号规格加权平均计算
- 4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LIGIBILITY · 申报条件
- 啤酒生产企业
- 存在关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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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6-04-02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
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日
关联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关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