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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
AI SUMMARY · 一句话总结
该政策是对奉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涉及企业可获好处。
KEY POINTS · 关键要点
  • 1撤销奉春实业集团2012年设立登记
  • 2因冒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
  • 3依据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4可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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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政策原文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兰市监撤决〔2026〕局-04 号)

奉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奉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冒用滕志鲲等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以上事实有对滕志鲲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法定机构《司法笔迹鉴定意见书》、榆中县青城镇上坪村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予以证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奉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取得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建平 李强

联系电话: 0931-8407133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