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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最新文件
发布于 2026/4/1
AI SUMMARY · 一句话总结
啤酒消费税计税标准调整,以出厂价与关联方售价孰高者为准,影响企业税负。
KEY POINTS · 关键要点
- 1计税标准:出厂价与关联售价孰高
- 2关联单位按税收法规认定
- 3价格按牌号规格加权平均计算
- 4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5废止原国税函〔2002〕166号
ELIGIBILITY · 申报条件
- 啤酒生产企业
- 存在关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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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政策原文
一、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日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