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企服· 夸父云
返回政策列表
市级甘肃省定西市科技口

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西市科技局
发布于 2023/4/30
看你的企业符合这个政策吗?
免费匹配,5 分钟出结果
立即匹配 →
FULL TEXT · 政策原文
定科发〔2023〕40号各县区科技局,定西高新区经贸应急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科技计划管理效能,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定西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4月30日定西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号)《定西市强化科技支撑助力追赶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定办发〔202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第三条 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具体的管理制度;(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服务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六)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查;(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服务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本县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推荐、审核本县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项目;(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督导承担单位(负责人)执行、终止工作;(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受市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第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五)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同一类计划中在研项目只能为1项,承担定向委托类项目不在计算之内;(六)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第七条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其主要职责是:(一)在项目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咨询)意见;(二)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三)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和受理:(一)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填写“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交由项目推荐单位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审核;(二)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所在县区科技局初审和推荐。市直单位申报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和省属在定单位、市属高等学校申报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科管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专家评审、综合论证、会议研究程序确定立项项目,并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5日内向项目推荐单位提交任务书,推荐单位在7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在任务书提交后30日内按有关程序办结。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向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一)项目组成员因研究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排序、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市科技局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1.不再是市内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3.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三)项目负责人调入市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变更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市科技局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调入市外依托单位的,原依托单位协商项目组主要成员,经同意后指定负责人完成项目。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检查通报制度。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检查情况,视情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 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第十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其中财政科技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附件。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验收(结题)。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结题),应终止项目:(一)提供虚假的立项和验收(结题)文件资料、数据等;(二)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的;(三)超过项目任务书实施期限6个月,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四)经整改再次验收(结题)不通过的;(五)遇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的。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及时组织专家、项目推荐单位开展调查,按规定提出对项目资金、研发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定西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不认定为本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价,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单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第二十八条 以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为目标,围绕解决“定西市急需技术需求”,重点支持定西市人民政府与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包括东西部协作)的项目,以及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国内外智力,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基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企业。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定西市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内科研、推广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二)科技型企业、合作院校申报科技创新合作项目,要求有项目期内市政府与省内外高校、院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及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且能够按1:1~1.5的比例落实自筹资金。(三)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四)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执行期为2年。第三章  重点技术攻关专项第三十条 以增强我市特色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化产业化技术为目标,聚焦特色产业提升、工业产业突破、新能源建设布局等领域的重大瓶颈和核心技术难题,重点支持全市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民生改善、社会发展等领域优先主题、重点专项的关键技术攻关。第三十一条 重点技术攻关专项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定西市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内科研、推广单位等;(二)企业申报重点技术攻关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够按1:1~1.5的比例落实自筹资金。(三)市内科研、推广单位申报重点技术攻关专项,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工作经验和技术优势;(四)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五)重点技术攻关专项执行期为2年。第四章  应用基础研究专项第三十二条 围绕定西市区域特色优势种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种子种业专项,开展种质资源挖掘保护、引进驯化、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种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和配套装备研究与应用;种业领域相关科技平台建设,种质资源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定西市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医药产业专项,开展药用植物标准化栽培技术研究;中药功效的科学表征与调控机制研究;中药药效活性成分和物质基础研究,古代经典名及名老中医经验方研究及其新适应症研究;中药国际标准示范研究。其它可列入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创新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根据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项目的持续支持力度,市级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支持基础研究。根据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对同一项(类)基础研究项目连续几年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持续支持。第三十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专项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定西市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内科研、推广单位等;(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三)应用基础研究专项执行期为2年以上。第五章  科技人才支持专项第三十五条 重点支持我市科技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各类人才和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示范应用等活动。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才支持专项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我市科技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各类人才和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二)科技人才支持专项执行期为2年。第六章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第三十七条 开展科技特派员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服务企业、产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研究和示范应用一批新技术、新成果,建立一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第三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执行期为1年。第七章  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九条 重点支持管理维护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及视频会议室,编发《定西科技》资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检索、科技统计、科技宣传、科技招商、规划编制、科技项目评审论证、科技成果评价和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科技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科技节会参会参展等科技活动。第四十条 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定西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执行期为1年。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页无正文)登记编号:DX〔2023〕3-SKJJ1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4月30日印发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